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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人: 酒鬼酒风波折射食品监管制度困境
陈杰人: 酒鬼酒风波折射食品监管制度困境
随着媒体的报道和质疑的深入展开,有关“酒鬼酒塑化剂超标260%”的事件持续发酵,这不仅沉重打击了包括酒鬼酒在内的国内白酒品牌的公信力且在股市导致白酒板块持续崩盘缩水高达330亿元,而且引发了各方有关此事的激烈争议,其中,一些重要的观点对立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和股市有千丝万缕利益联系的财经媒体,选择在这个敏感时机公布白酒塑化剂问题,是否有勾结不法投资者做空白酒板块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嫌疑?二是鉴定酒鬼酒塑化剂的检测机构为纯商业机构,这样的检测结果是否具有公信力?三是酒鬼酒塑化剂的来源何在?从常识判断,酒类企业是否有人为添加塑化剂的必要?四是所谓超标,到底是何种标准?弄清这些问题,既有助于澄清舆论视线,还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也有助于规范食品生产秩序,厘清媒体监督准则,让公众免于食品有害成分的危害,亦免于危言耸听的不必要困扰。
带着上述疑云,笔者查看了近几天来数十家媒体有关酒鬼酒风波的报道和评论,首先作出自己一些基于常识的判断。
首先,虽然此事的报道引发了股市白酒板块的持续下跌,但尚无证据证明首次质疑的媒体和投资机构有何勾连。我认为,这种质疑必然会引发相关企业乃至行业的股市震荡,在食品安全这个人命关天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警惕百密一疏,宁可监督得更严格一些,甚至宁可监督得过于苛刻,也不能放纵任何可能的危害漏洞。因此,不仅不要轻易对质疑食品安全的媒体扣上莫须有的罪名,而且应当鼓励媒体的监督何质疑。
其次,虽然从常识来看,白酒企业几乎没有在酒中添加塑化剂的必要,且到目前为止也无证据证明酒鬼酒在其产品中人为添加了塑化剂。但是必须看到,在过去很多的食品安全丑闻中,都有很多让人们匪夷所思的黑幕。比如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按常理来说,这类食品没有必要添加,因为三聚氰胺既不能改善口感,也无法增加重量,更无法降低成本。可最终人们发现,在奶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居然是为了提高检测时的“蛋白质”含量!由此可见,至少在中国,我们对食品中有害成分的警惕,不能完全用简单的常识去判断,而是应该设想更多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觉得此番媒体对酒鬼酒的质疑何监督,最终会有利于白酒行业的发展。
上述观点,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宏观判断,事实上,这种判断恰恰就是在当前食品监管制度仍未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应当具备的警惕性或质疑精神。而如果食品监管制度完善、秩序井然、保障有力,人们就没必要再用“宁可错疑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思维去看问题了。这次的酒鬼酒风波,恰恰折射了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困境。
根据最初报道酒鬼酒塑化剂问题的媒体所言,此次在酒鬼酒中共检测出3种塑化剂成分,其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为每公斤1.08毫克,超出卫生部“相关规定”残留量标准(即0.3㎎/㎏)的260%。
那么,为什么检测机构和媒体都采纳了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其他标准呢?弄清这个规定,有助于我们解除心中的疑问。
笔者经查询得知,媒体此番所言卫生部“相关规定”,其实并不是国家标准,而只是卫生部办公厅的一份函件所说。2011年,《卫生部办公厅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规定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但严禁在食品中人为添加,该函将DBP最大残留量设定为每公斤0.3毫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卫生部应当对现行各种食品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而前述卫生部办公厅的函件,从制定权限到程序,都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食品安全标准,充其量只是卫生部的内部函告,我相信迄今为止,看到过这份文件的人也一定是极少数人。用这样的“标准”去衡量有关产品,起码没有法律意义,稍有不慎,甚至容易引发市场混乱和消费者心理困境。
另一个问题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卫生部门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的风险评估,应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而卫生部办公厅的前述函件,显然没有经过这个严格的程序。
更大的问题还在于,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的标准和风险评估机制由卫生部负责,而日常的生产、经营中的监管,则由质监、工商等部门负责。这就形成了一个秩序悖论——制定标准者不负责监管,负责监管者不参与标准制定,如此制度,如果放在一种竞争性的工作中,显然是合理的,因为它符合角色分开、立场中立的理念。但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卫生部和质监、工商等部门并非竞争机构,而应该是通力合作机构,所以,在标准的制定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应该是相互渗透、密切合作,而不应该是我行我素。
以这次的酒鬼酒塑化剂疑云为例,我们不能苛责媒体用并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部办公厅函件所言内容作为质疑的依据,而应该质疑,为什么卫生部办公厅要用这种似是而非的内部文件规定来替代塑化剂的安全标准?说白了,如果白酒类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塑化剂残留量绝对不能超过每公斤0.3毫克,那么,为什么不制定标准呢?如果还是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阶段,卫生部办公厅为什么要发出这个并非法定标准却容易让人当作法定标准的函件呢?
这些疑问,其实可以归结到一点——对于卫生部而言,它大可“拍脑门决策”——想到哪就随意发个文件,因为这种文件的执行不需要它自己负责,它完全可以不顾执行过程中可能导致的认识混乱和秩序混乱。我们不禁要问,在卫生部和它的办公厅,到底还有多少类似这样的似是而非的“假标准”?如果不澄清这个问题,今天可能发声酒鬼酒困境,明天就可能发生另一种食品的困境。
回到酒鬼酒风波来说,卫生部办公厅的一纸内部函件,就足以对它的质量信誉产生毁灭性的打击,那么,这样的函件,是不是应该被执法部门采纳?是不是应该被媒体采信?是不是应该被公众信赖?现在看来,可以说左右为难。
卫生部这种内部函件所导致的困境,其实也是现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一直以来信奉“文件治国”而非“法律治国”思维的结果。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绝大多数行政机关,习惯于用内部的红头文件颁发规定和管理社会,而不是真正根据法律的要求去严格按程序制定管理办法,以至于产生了很多行政管理的纠葛。
我衷心希望,卫生部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统管和制定机构,应当吸取这次酒鬼酒塑化剂残留标准风波的教训,严格依法办事,用合乎程序的方式去制定食品标准,而不是随意行事埋藏隐患。
一是和股市有千丝万缕利益联系的财经媒体,选择在这个敏感时机公布白酒塑化剂问题,是否有勾结不法投资者做空白酒板块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嫌疑?二是鉴定酒鬼酒塑化剂的检测机构为纯商业机构,这样的检测结果是否具有公信力?三是酒鬼酒塑化剂的来源何在?从常识判断,酒类企业是否有人为添加塑化剂的必要?四是所谓超标,到底是何种标准?弄清这些问题,既有助于澄清舆论视线,还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也有助于规范食品生产秩序,厘清媒体监督准则,让公众免于食品有害成分的危害,亦免于危言耸听的不必要困扰。
带着上述疑云,笔者查看了近几天来数十家媒体有关酒鬼酒风波的报道和评论,首先作出自己一些基于常识的判断。
首先,虽然此事的报道引发了股市白酒板块的持续下跌,但尚无证据证明首次质疑的媒体和投资机构有何勾连。我认为,这种质疑必然会引发相关企业乃至行业的股市震荡,在食品安全这个人命关天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警惕百密一疏,宁可监督得更严格一些,甚至宁可监督得过于苛刻,也不能放纵任何可能的危害漏洞。因此,不仅不要轻易对质疑食品安全的媒体扣上莫须有的罪名,而且应当鼓励媒体的监督何质疑。
其次,虽然从常识来看,白酒企业几乎没有在酒中添加塑化剂的必要,且到目前为止也无证据证明酒鬼酒在其产品中人为添加了塑化剂。但是必须看到,在过去很多的食品安全丑闻中,都有很多让人们匪夷所思的黑幕。比如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按常理来说,这类食品没有必要添加,因为三聚氰胺既不能改善口感,也无法增加重量,更无法降低成本。可最终人们发现,在奶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居然是为了提高检测时的“蛋白质”含量!由此可见,至少在中国,我们对食品中有害成分的警惕,不能完全用简单的常识去判断,而是应该设想更多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觉得此番媒体对酒鬼酒的质疑何监督,最终会有利于白酒行业的发展。
上述观点,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宏观判断,事实上,这种判断恰恰就是在当前食品监管制度仍未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应当具备的警惕性或质疑精神。而如果食品监管制度完善、秩序井然、保障有力,人们就没必要再用“宁可错疑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思维去看问题了。这次的酒鬼酒风波,恰恰折射了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困境。
根据最初报道酒鬼酒塑化剂问题的媒体所言,此次在酒鬼酒中共检测出3种塑化剂成分,其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为每公斤1.08毫克,超出卫生部“相关规定”残留量标准(即0.3㎎/㎏)的260%。
那么,为什么检测机构和媒体都采纳了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其他标准呢?弄清这个规定,有助于我们解除心中的疑问。
笔者经查询得知,媒体此番所言卫生部“相关规定”,其实并不是国家标准,而只是卫生部办公厅的一份函件所说。2011年,《卫生部办公厅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规定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但严禁在食品中人为添加,该函将DBP最大残留量设定为每公斤0.3毫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卫生部应当对现行各种食品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而前述卫生部办公厅的函件,从制定权限到程序,都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食品安全标准,充其量只是卫生部的内部函告,我相信迄今为止,看到过这份文件的人也一定是极少数人。用这样的“标准”去衡量有关产品,起码没有法律意义,稍有不慎,甚至容易引发市场混乱和消费者心理困境。
另一个问题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卫生部门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的风险评估,应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而卫生部办公厅的前述函件,显然没有经过这个严格的程序。
更大的问题还在于,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的标准和风险评估机制由卫生部负责,而日常的生产、经营中的监管,则由质监、工商等部门负责。这就形成了一个秩序悖论——制定标准者不负责监管,负责监管者不参与标准制定,如此制度,如果放在一种竞争性的工作中,显然是合理的,因为它符合角色分开、立场中立的理念。但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卫生部和质监、工商等部门并非竞争机构,而应该是通力合作机构,所以,在标准的制定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应该是相互渗透、密切合作,而不应该是我行我素。
以这次的酒鬼酒塑化剂疑云为例,我们不能苛责媒体用并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部办公厅函件所言内容作为质疑的依据,而应该质疑,为什么卫生部办公厅要用这种似是而非的内部文件规定来替代塑化剂的安全标准?说白了,如果白酒类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塑化剂残留量绝对不能超过每公斤0.3毫克,那么,为什么不制定标准呢?如果还是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阶段,卫生部办公厅为什么要发出这个并非法定标准却容易让人当作法定标准的函件呢?
这些疑问,其实可以归结到一点——对于卫生部而言,它大可“拍脑门决策”——想到哪就随意发个文件,因为这种文件的执行不需要它自己负责,它完全可以不顾执行过程中可能导致的认识混乱和秩序混乱。我们不禁要问,在卫生部和它的办公厅,到底还有多少类似这样的似是而非的“假标准”?如果不澄清这个问题,今天可能发声酒鬼酒困境,明天就可能发生另一种食品的困境。
回到酒鬼酒风波来说,卫生部办公厅的一纸内部函件,就足以对它的质量信誉产生毁灭性的打击,那么,这样的函件,是不是应该被执法部门采纳?是不是应该被媒体采信?是不是应该被公众信赖?现在看来,可以说左右为难。
卫生部这种内部函件所导致的困境,其实也是现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一直以来信奉“文件治国”而非“法律治国”思维的结果。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绝大多数行政机关,习惯于用内部的红头文件颁发规定和管理社会,而不是真正根据法律的要求去严格按程序制定管理办法,以至于产生了很多行政管理的纠葛。
我衷心希望,卫生部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统管和制定机构,应当吸取这次酒鬼酒塑化剂残留标准风波的教训,严格依法办事,用合乎程序的方式去制定食品标准,而不是随意行事埋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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