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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信银行,"全额罚息"就是霸条
别信银行,"全额罚息"就是霸条
时下,在国内部分银行,包括某些大银行,仍在对信用卡消费采取“全额罚息”的做法。针对消费者质疑,有银行业人士表示,“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银监会规定”。 (见2012年11月15日环球时报-环球网)然而,有业内专家指出,“全额罚息”的规定不合理。
所谓“全额罚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当月没有全额还款,银行将对全部透支款项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收取每日利息,直到本息全部还清。例如,持卡人消费了1万元,若绝大部分在免息期间偿还了,尚欠10元以下,可视同全部还款;如果还了9989元,虽然只差11元,则须按1万元的万分之五缴纳利息。一位持卡人透支了17万元,4年半未还,因银行“全额罚息”,利息和滞纳金竟高达30余万元。
信用卡“全额罚息”所以应当予以纠正,不仅因为这不是所谓“国际惯例”,同样也非“国内惯例”。《环球时报》记者从北京各大银行了解到,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目前均未实行“全额罚息”,欠款容差在10元以内的不用支付利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说“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在偷换概念。
其次,“全额罚息”是不合理的。银行对信用卡消费后在还款期内未偿还的欠款按规定收取利息, 是完全应该的。但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款与未还的款绑在一起收取所谓“全额罚息”,显然在道理上讲不通。而利息同收取滞纳金不同,是由本金暨借款或欠款派生出来的,而不是“罚”出来的,更不应该收取“全额罚息”。
此外,银行推广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励消费,不分青红皂白地进行“全额罚息”,无疑是在打击持卡人消费的积极性,甚至将客户推出了门外,这就违背了鼓励消费的初衷。至于对那些利用信用卡可透支功能诈骗钱财的,依法依规处罚就是了。
银行既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也是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行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须重视社会效益,即:在服务收费上一定要合理,不能利用相对垄断的优势制定霸王条款,盘剥客户。信用卡“全额罚息”的规定,就应重新审定,早日予以清理和取消。
所谓“全额罚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当月没有全额还款,银行将对全部透支款项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收取每日利息,直到本息全部还清。例如,持卡人消费了1万元,若绝大部分在免息期间偿还了,尚欠10元以下,可视同全部还款;如果还了9989元,虽然只差11元,则须按1万元的万分之五缴纳利息。一位持卡人透支了17万元,4年半未还,因银行“全额罚息”,利息和滞纳金竟高达30余万元。
信用卡“全额罚息”所以应当予以纠正,不仅因为这不是所谓“国际惯例”,同样也非“国内惯例”。《环球时报》记者从北京各大银行了解到,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目前均未实行“全额罚息”,欠款容差在10元以内的不用支付利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说“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在偷换概念。
其次,“全额罚息”是不合理的。银行对信用卡消费后在还款期内未偿还的欠款按规定收取利息, 是完全应该的。但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款与未还的款绑在一起收取所谓“全额罚息”,显然在道理上讲不通。而利息同收取滞纳金不同,是由本金暨借款或欠款派生出来的,而不是“罚”出来的,更不应该收取“全额罚息”。
此外,银行推广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励消费,不分青红皂白地进行“全额罚息”,无疑是在打击持卡人消费的积极性,甚至将客户推出了门外,这就违背了鼓励消费的初衷。至于对那些利用信用卡可透支功能诈骗钱财的,依法依规处罚就是了。
银行既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也是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行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须重视社会效益,即:在服务收费上一定要合理,不能利用相对垄断的优势制定霸王条款,盘剥客户。信用卡“全额罚息”的规定,就应重新审定,早日予以清理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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