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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钓鱼岛开战征税,敢不交吗?
为钓鱼岛开战征税,敢不交吗?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不允许收“过头税”,在河北的沧州、衡水等市的多个县,仍出现了“补交税”和“提前收税”等征收“过头税”现象。此种现象不新鲜,新鲜的是征税的理由。据献县一名叫李建国的企业主说,10月27日,他所在区域乡税务所一名负责人把几名企业主叫到一起开会,说《人民日报》之前发了篇社论,根据他的“经验”,他判断中日就钓鱼岛会有一战,因此希望献县的企业再交税,支援国家。(11月28日《新京报》)
这名负责人的政治嗅觉够灵敏的,他能从《人民日报》的一则社论中得出中日就钓鱼岛会有一战的判断,并且认定此时“保钓”已成了全国最大的政治,凡事都得服从这一政治需要,征税也不例外。在穷尽其他征税理由后,没有比“保钓”更有说服力的了,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保钓”成了强征“过头税”的撒手锏。他清楚,一旦使出这一招,没有几个企业家敢不服从的,否则就会给你扣上“不爱国”甚至“汉奸”的帽子,轻则日系车被砸,重则挨老拳。
别说,这一招还挺灵。尽管多数企业家不愿交“过头税”,但在“保家卫国”、“支援国家建设”的宏大名义下,还是交了。安平县一财政局负责人开玩笑说,“一讲政治就能完成”。这不是玩笑,而是真理,是实情。
事情可怕就可怕在这里。不仅沧州、衡水等地的强征“过头税”到了无法可依的地步,前不久曝光的浙江等地征收“过头税”也呈现出一派乱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不断给税务部门施压,后者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要么拿“抱着你们的账本来”相要挟,要么以政治名义迫使纳税人就范,什么纳税人的权利,什么税收法定原理,都不讲了。
在此,请允许我杜撰的一个名词“政治税收”来形容上述乱象。从讲大局这点而论,税务部门以“保钓”这样的政治名义向纳税人征税,颇有点理直气壮的样子,而且往往能奏效。因为国人缺乏纳税人的权利观念,更不懂得征纳税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须对等的关系,当然更谈不上履行纳税人的监督权利,去过问监督政府将他们上交的税金用到哪里去了,怎么用的。
公民之所以昧于这点,深层次原因在于,他们始终没搞清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以为他们是托政府之福才得以生存发展,殊不知,政府是民众为了自身利益而不得不通过缴纳税金构建的一个“必要的恶”的组织。所以说“必要”,是因为诸多公共事务单凭公民个人之力完成不了,需要交给某个组织去完成,这样就诞生了由民众授权的政府组织;所以说“恶”,是指政府很可能滥用人民授予他们的权力,用暴力和行政手段侵害民众的权利,譬如说民众在交了税后,还要面临被政府强征“过头税”的命运,美其名曰“保钓”需要。
“政治税收”的盛行,反证一点,即宪政税收的阙如。要治理“政治税收”带来的征税乱象,必须将税收治理纳入宪政视野。对此,李炜光先生有过精辟的阐述:因为“宪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范畴,而税收则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预先设定的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关系,是社会公众依照宪法的精神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出的价格费用,是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税收的每一个因素都受制于宪法,与宪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宪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与国家财政和税制建设的关系亦十分密切,或者说,如果没有宪法做指导和保障,公共财政制度和体现宪政精神的现代税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对于中国这样的缺乏法治传统、仍处于现代法治启蒙阶段的国度来说更是如此。”
建立现代税制,要义就是税收“入宪”。这就需要宪法增加有关税收方面的条款,尤其是增加纳税人权利的条款。另外还需明确,谁有权收税、怎样才能收税以及收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的同意,将“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化,清晰化,不给“政治税收”或“暴力税收”留有余地。
(作者:王学进)
这名负责人的政治嗅觉够灵敏的,他能从《人民日报》的一则社论中得出中日就钓鱼岛会有一战的判断,并且认定此时“保钓”已成了全国最大的政治,凡事都得服从这一政治需要,征税也不例外。在穷尽其他征税理由后,没有比“保钓”更有说服力的了,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保钓”成了强征“过头税”的撒手锏。他清楚,一旦使出这一招,没有几个企业家敢不服从的,否则就会给你扣上“不爱国”甚至“汉奸”的帽子,轻则日系车被砸,重则挨老拳。
别说,这一招还挺灵。尽管多数企业家不愿交“过头税”,但在“保家卫国”、“支援国家建设”的宏大名义下,还是交了。安平县一财政局负责人开玩笑说,“一讲政治就能完成”。这不是玩笑,而是真理,是实情。
事情可怕就可怕在这里。不仅沧州、衡水等地的强征“过头税”到了无法可依的地步,前不久曝光的浙江等地征收“过头税”也呈现出一派乱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不断给税务部门施压,后者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要么拿“抱着你们的账本来”相要挟,要么以政治名义迫使纳税人就范,什么纳税人的权利,什么税收法定原理,都不讲了。
在此,请允许我杜撰的一个名词“政治税收”来形容上述乱象。从讲大局这点而论,税务部门以“保钓”这样的政治名义向纳税人征税,颇有点理直气壮的样子,而且往往能奏效。因为国人缺乏纳税人的权利观念,更不懂得征纳税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须对等的关系,当然更谈不上履行纳税人的监督权利,去过问监督政府将他们上交的税金用到哪里去了,怎么用的。
公民之所以昧于这点,深层次原因在于,他们始终没搞清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以为他们是托政府之福才得以生存发展,殊不知,政府是民众为了自身利益而不得不通过缴纳税金构建的一个“必要的恶”的组织。所以说“必要”,是因为诸多公共事务单凭公民个人之力完成不了,需要交给某个组织去完成,这样就诞生了由民众授权的政府组织;所以说“恶”,是指政府很可能滥用人民授予他们的权力,用暴力和行政手段侵害民众的权利,譬如说民众在交了税后,还要面临被政府强征“过头税”的命运,美其名曰“保钓”需要。
“政治税收”的盛行,反证一点,即宪政税收的阙如。要治理“政治税收”带来的征税乱象,必须将税收治理纳入宪政视野。对此,李炜光先生有过精辟的阐述:因为“宪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范畴,而税收则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预先设定的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关系,是社会公众依照宪法的精神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出的价格费用,是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税收的每一个因素都受制于宪法,与宪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宪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与国家财政和税制建设的关系亦十分密切,或者说,如果没有宪法做指导和保障,公共财政制度和体现宪政精神的现代税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对于中国这样的缺乏法治传统、仍处于现代法治启蒙阶段的国度来说更是如此。”
建立现代税制,要义就是税收“入宪”。这就需要宪法增加有关税收方面的条款,尤其是增加纳税人权利的条款。另外还需明确,谁有权收税、怎样才能收税以及收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的同意,将“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化,清晰化,不给“政治税收”或“暴力税收”留有余地。
(作者: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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